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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来源:开云足球靠谱吗    发布时间:2023-12-18 21:49:24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公共的和非公共的用于体育竞赛、训练、教学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体育竞赛及其固定的附属设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将公共体育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重视民族传统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拥有体育设施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管理,保障设施的安全可靠,提高利用率,充分的发挥其社会效益。

  第七条自治区进口进口鼓励区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赞助、捐资和投资建设体育设施,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爱护体育设施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体育设施。

  对在体育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地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布局相协调。

  第十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发展规划,由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公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设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定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符合农村、牧区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开展农村、牧区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设施的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国民经济发展的发展逐步增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能采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的筹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居民区,规划部门一定要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用地指标预留用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居民区改造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体育设施,应当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完工验收必须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大型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有残疾人所需的无障碍设施。

  (一)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有运动场、风雨操场或者体育馆、游泳池或者滑冰场以及符合学校规模的篮球场、排球场、足球场;

  (二)中学应当有含100米直跑道的400米环形田径场或者含60米直跑道的250米田径场,有符合学校规模的篮球场、排球场、体育活动室等体育场所;

  (三)完全小学应当有含60米直跑道的200米以上环形田径场,有符合学校规模的篮球场、排球场、体育活动室等体育场所。

  现有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设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将体育设施的建设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按照城市规划而需要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必须按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和不低于原设施标准、规模的原则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建、拆迁必须征球求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较大型体育设施的改建、拆迁必须征得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建应当符合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发展规划,同时一定要保证重建资金;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拆迁单位在重建时必须改善条件。

  第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非公共体育设施除用于本单位的体育活动外,有条件的也应当适时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减免费用、开辟专场等优惠办法。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体育设施开展体育性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要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占用期满满后必须及时归还,并且保证体育设施完好。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的附属设备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不得影响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和使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所附属设备的原有功能。

  第二十条本条例实施前体育设施已被挪作他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如不能再作为体育设施使用的,责令挪用单位或责任方比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体育设施的管理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对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设施登记手续。新建、改建的体育设施,其管理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登记。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体育设施的管理组织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治安、消防、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

  第二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大型维修和管理费用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当地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的经营性收入大多数都用在公共体育设施的保养和日常维修。

  第二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体育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在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中,违反城市建设规划、土地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侵占、破坏公共设施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的,处2000至20000元罚款;再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三)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附属设备,但是影响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学校体育设施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严禁挤占、挪用。挤占、挪用学校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学校体育设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体育设施管理者,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体育设施被侵占、遭受破坏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在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体育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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